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92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5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二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所載,與附表編號一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捌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2年10月24日間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於夜間侵入住宅,以強暴致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二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本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葉政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於夜間│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侵入住宅,以強暴致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6月│有期徒刑7月│├───────┼─────────────┼─────────────┤│所犯法條│形法第33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犯罪日期│92年10月24日│92年6月26日起至93年2月19││││日止│├───┬───┼─────────────┼─────────────┤│偵│機關│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3│93││案├───┼─────────────┼─────────────┤│年│字│核退偵│毒偵││號├───┼─────────────┼─────────────┤│度│號│136│489│├───┼───┼─────────────┼─────────────┤││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年│93│93│││案├─┼─────────────┼─────────────┤│後││字│訴│訴│││號├─┼─────────────┼─────────────┤│事││號│477│386││├─┼─┼─────────────┼─────────────┤│實│判│年│93│93│││決├─┼─────────────┼─────────────┤│審│日│月│11│8│││期├─┼─────────────┼─────────────┤│││日│18│18│├───┼─┴─┼─────────────┼─────────────┤││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年│93│93││確│案├─┼─────────────┼─────────────┤│││字│訴│訴││定│號├─┼─────────────┼─────────────┤│││號│477│386││日├─┼─┼─────────────┼─────────────┤││確│年│93│93││期│定├─┼─────────────┼─────────────┤││日│月│12│11│││期├─┼─────────────┼─────────────┤│││日│17│24│├───┴─┴─┼─────────────┼─────────────┤│合於九十六年罪│不合規定,不予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3月15日│├───────┼─────────────┴─────────────┤│附註│聲請書之附表部分內容有誤,更正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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