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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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227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6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五之罪,各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二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所犯如附表編號三至五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經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請就附表編號1、2號及3、4、5號分別定應執行刑。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刪除前罰金罰緩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廖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菀純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四│五│├───────┼───────────┼───────────┼───────────┼───────────┼───────────┤│罪名│施用二級毒品│施用一級毒品│施用一級毒品│竊盜│施用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利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項│第1項││第1項│├───────┼───────────┼───────────┼───────────┼───────────┼───────────┤│犯罪日期│94年8月出初某日起至94│94年12月13、14、15日15│95年4月16日│95年4月15日│95年6月30日│││年12月18日採尿前回溯96│時許及95年1月16日上午││││││小時內之某時止│11時許連續4天││││├───┬───┼───────────┼───────────┼───────────┼───────────┼───────────┤│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94年度毒偵字第2181號│94年度毒偵字第2181號│95年度毒偵字第992號│95年度偵字第2117號│95年度毒偵字第1446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高等分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實審├───┼───────────┼───────────┼───────────┼───────────┼───────────┤││案號│95年度易字第65號│95年度上訴字第361號│95年度訴字第534號│95年度虎簡字第292號│95年度訴字第904號││├───┼───────────┼───────────┼───────────┼───────────┼───────────┤││日期│95年3月3日│95年6月22日│95年8月29日│95年8月10日│96年1月5日│├───┼───┼───────────┼───────────┼───────────┼───────────┼───────────┤│確定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高等分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期├───┼───────────┼───────────┼───────────┼───────────┼───────────┤││案號│95年度易字第65號│95年度上訴字第361號│95年度訴字第534號│95年度虎簡字第292號│95年度訴字第904號││├───┼───────────┼───────────┼───────────┼───────────┼───────────┤││日期│95年3月20日│95年7月17日│95年9月25日│95年9月4日│96年1月22日│├───┴───┼───────────┼───────────┼───────────┼───────────┼───────────┤│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有期徒刑伍月又拾伍日,│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權期間或罰金額│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元折算壹日。│元折算壹日。│日。│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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