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08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4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之犯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三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四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三、四號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
經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編號第2、3、4號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而其所犯各餘罪,雖依本條例第3條規定不予減刑,惟仍應依同條例第10條第2款、第11條、第12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二、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15款、第8條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廖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菀純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四│├───────┼───────────┼───────────┼───────────┼───────────┤│罪名│強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8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9條│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犯罪日期│94年8月23日│95年3月9日│95年3月9日│94年12月16日至95年3月││││││7日│├───┬───┼───────────┼───────────┼───────────┼───────────┤│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94年度偵字第3616號│95年度毒偵字第561號│95年度毒偵字第561號│95年度偵字第3998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實審├───┼───────────┼───────────┼───────────┼───────────┤││案號│95年度訴緝字第11號│95年度訴字第464號│95年訴字第464號│95年度易字第684號││├───┼───────────┼───────────┼───────────┼───────────┤││日期│95年4月19日│95年7月18日│95年7月18日│95年6月30日│├───┼───┼───────────┼───────────┼───────────┼───────────┤│確定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期├───┼───────────┼───────────┼───────────┼───────────┤││案號│95年度訴緝字第11號│95年度訴字第464號│95年度訴字第464號│95年度易字第684號││├───┼───────────┼───────────┼───────────┼───────────┤││日期│95年5月11日│95年8月7日│95年8月7日│95年7月31日│├───┴───┼───────────┼───────────┼───────────┼───────────┤│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4月又15日│有期徒刑2月15日│有期徒刑4月││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不予減刑│4罪原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