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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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49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5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之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二之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三之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又拾伍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四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三、四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
經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規定聲請裁定減刑,附表3、4部分並請定應執行刑。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廖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菀純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四│├───────┼───────────┼───────────┼───────────┼───────────┤│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7月│├───────┼───────────┼───────────┼───────────┼───────────┤│所犯法條│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犯罪日期│92年6月10日起至同年10│92年6月10日起至同年10│95年2月22日起至同年4│95年4月26日│││月28日止│月28日止│月27日止││├───┬───┼───────────┼───────────┼───────────┼───────────┤│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92年度毒偵字第1092號│92年度毒偵字第1092號│95年度毒偵字第596號│95年度毒偵字第596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實審├───┼───────────┼───────────┼───────────┼───────────┤││案號│93年度訴字第34號│93年度訴字第34號│95年度訴字第462號│95年度訴字第462號││├───┼───────────┼───────────┼───────────┼───────────┤││日期│93年2月25日│93年2月25日│95年7月24日│95年7月24日│├───┼───┼───────────┼───────────┼───────────┼───────────┤│確定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期├───┼───────────┼───────────┼───────────┼───────────┤││案號│93年度訴字第34號│93年度訴字第34號│95年度訴字第462號│95年度訴字第462號││├───┼───────────┼───────────┼───────────┼───────────┤││日期│93年4月19日│93年4月19日│95年8月6日│95年8月6日│├───┴───┼───────────┼───────────┼───────────┼───────────┤│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月又15日│有期徒刑3月又15日││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編號一、二原定執行刑為││編號三、四原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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