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七二號
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紅酉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丁○○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許石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B書記官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