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七一號
聲請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世惠 送達代收人 陳琇慧 相對人中傑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丙○○
丁○○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拾壹萬叁仟肆佰柒拾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傑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五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八一五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王邁揚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FO
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費用項目│金額(單位:新臺幣)│備考│├────────┼─────────────┼──────────────┤│裁判費│叁拾壹萬壹仟陸佰伍拾貳元│含公示送達聲請費肆拾伍元│├────────┼─────────────┼──────────────┤│送達郵費│柒佰捌拾元││├────────┼─────────────┼──────────────┤│公示送達登報費│捌佰元││├────────┼─────────────┼──────────────┤│本件程序費用│貳佰叁拾捌元││├────────┼─────────────┼──────────────┤│合計│叁拾壹萬叁仟肆佰柒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