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七○八號
原告 郭元益 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
黃文玲 律師丙○○住台北市○○區○○街○○○號複代理人 陳忠儀 律師被告春鑫包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設台中市○○區○○區○○路一三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王揚銘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下午水二時,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王有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詹貴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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