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七一七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 律師複代理人 林雅儒 律師被告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屯分行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王有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詹貴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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