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22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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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2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2214號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毛中義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之違約金約定條款,及各請求違約金金額為何?
二、門號0000-000-000請求違約金之依據及計算式。
三、債務人毛中義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