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國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國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國字第25號原告希望之河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傅素蘭 訴訟代理人 苗怡凡 律師
賴玉梅 律師 王嘉斌 律師 周福珊 律師複代理人 張晉維 律師受告知人 旺旺 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訴訟代理人 祁傳智 被告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訴訟代理人 劉陽明 律師
陳璧秋 律師被告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曾大仁 被告宏錩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啟峰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添進 律師
羅煜捷 被告維陞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峻維 訴訟代理人 游通瑜
李宜穎 訴訟代理人 沈玟安
參加人中泱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宏順 訴訟代理人 王棟樑 律師複代理人 鄭克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0月8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葉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書記官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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