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1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1949號債權人 張睿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程玉燕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請提出已屆期尚未清償之金額為若干?(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
246條固有明文,惟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非同法第一編之總則規定,且於民事訴訟法第六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用之明文,故於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之餘地。經查,依台端提出之債務清償協議書所載,債務人於民國104年1月10日起,每月10日清償新台幣50,000元,至民國106年2月10日止,則未到期之部分,性質上為將來給付之請求,依上開說明,聲請人尚不得依督促程序逕向債務人請求給付)。
三、債務人程玉燕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