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7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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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790號上訴人即原告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 李九德 法定代理人 李陳碧 上列上訴人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李九德與被上訴人 李芳仁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仟捌佰伍拾貳萬叁仟陸佰貳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壹拾捌萬陸仟伍佰玖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書記官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