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10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抗字第10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抗字第1070號聲請人 黃健治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本院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聲請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係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本院所為裁定並無羅列相對人之必要,自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靜芬
法官林玉珮法官蔡政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
書記官陳韋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