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0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088號抗告人 陳麗珠 相對人 李明翰 上列抗告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04年7月21日本院
103年度訴字第2088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振嘉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書記官駱亦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