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6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隆江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762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並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上列被告因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張少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文祥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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