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80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8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80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
即被告陳財民上列被告因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財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仟元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即被告陳財民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本院法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具保人即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具保人即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即被告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曾正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馨慧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