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95號原告 戴耀香 被告 蘇坤煌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06年度易字第32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被告所犯傷害及公然侮辱罪部分,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至於被告涉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嫌部分,業經本院上開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故原告此部分之主張,另經本院判決原告之訴駁回,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涂裕洪
法官陳芸葶法官鄭琬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書記官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