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利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三五號
原告乙○
甲○○右原告與被告丙○○等三十六人間給付利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一)原告乙○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陸拾壹萬叁仟壹佰肆拾捌元,折合銀元貳拾萬肆仟叁佰捌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貳佰肆拾玖元,折合新臺幣陸仟柒佰肆拾柒元。
(二)原告甲○○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陸拾壹萬叁仟壹佰肆拾捌元,折合銀元貳拾萬肆仟叁佰捌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貳佰肆拾玖元,折合新臺幣陸仟柒佰肆拾柒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怡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丁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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