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六九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即被告)右列具保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二年度執聲沒字第二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右列具保人即被告甲○○因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三萬元,繳納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已經逃匿,經通緝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爰檢附通緝書、送達證書及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各乙份,依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本院經核閱全案卷宗,並以電話向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科查詢,被告尚未到案,有本院刑事案件審理單電話紀錄表可參,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自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姜麗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