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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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0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六號
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甲○○相對人丁○○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丁○○、丙○○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捌仟參佰貳拾玖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丁○○等二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0一二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楊智勝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陳香君~F0附表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六號┌───┬─────────┬────────────┬─────┐│審級│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考│├───┼─────────┼────────────┼─────┤││裁判費│壹萬柒仟壹佰柒拾捌元│││├─────────┼────────────┼─────┤││送達郵費│肆佰零肆元│││一├─────────┼────────────┼─────┤││聲請公示送達費用│肆拾伍元│││├─────────┼────────────┼─────┤││公示送達登報費用│陸佰元││├───┴─────────┼────────────┼─────┤│本件程序費用│壹佰零貳元││├─────────────┼────────────┼─────┤│總計│壹萬捌仟參佰貳拾玖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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