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勞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勞訴字第七七號
原告丁○○
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大德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日上午十一時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程怡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楊舒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