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再易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再易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二二一號
上訴人仁贊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仁焜 訴訟代理人 謝仁楷 被上訴人承銖鷹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政坤 訴訟代理人 陳文靜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上訴人承銖鷹架股份有限公司設桃園縣桃園市○○路○○○號七樓法定代理人 黃平治 住桃園縣桃園市○○路○○○號七樓」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承銖鷹架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街○○○號四樓法定代理人郭政坤住同右」。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B法官~B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蕭興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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