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六二三號
原告乙○○送達代收人 陳敬鴻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即原告所欲請求被告賠償之總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一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吳上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邱明智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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