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賠字第7號刑事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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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賠字第7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冤獄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決定書九十一年度賠字第七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冤獄賠償,本院決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前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日起羈押至同年四月十七日止釋放,共羈押十五日,案經貴院判處免刑後,爰請求冤獄賠償云云。
二、按冤獄賠償法第一條規定,依刑事訴訟法受理之案件,受害人得依本法請求國家賠償者,以「不起訴處分或無罪之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者」、「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判決無罪確定前,曾受羈押或刑之執行者」,或不依刑事訴訟法令之羈押,受害人得依該法請求國家賠償為限。查本案聲請人確於九十一年四月四日至同年四月十七日受本院羈押,惟其後為本院判決免刑確定等情,業經本院調閱九十一年度易緝字第四號卷宗,並有判決書一份在卷可參,揆諸上揭說明,與請求賠償之要件尚屬有間,聲請人之請求應予駁回。
三、依冤獄賠償法第第十三條第二項後段,決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建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決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聲請覆議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士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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