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62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六二二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萬元,折合銀元伍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仟貳佰叁拾叁元,折合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玖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吳上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邱明智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