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竹簡字第39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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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竹簡字第3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竹簡字第三九五號
原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叁仟叁佰捌拾柒元,並自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 陳述 略稱:緣訴外人 徐雲建 於民國八十七年七月十日,邀同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肆拾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八十七年七月十日起至九十一年七月十日止,借款人應按期於每月十日繳納本息一次,利率固定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借款人若不依約付本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應將所欠借款一次清償,並自遲延之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連帶保證人並自願拋棄先訴抗辯權。詎料訴外人徐雲建衹將借款本息繳納至九十年八月十日,其自九十年九月十日起即未依約定繳納本息,迄今已逾期一次以上,借款人即應將所欠借款一次清償,計尚欠本金壹拾壹萬叁仟叁佰捌拾柒元,及如訴之聲明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
(三)證據:提出借據、放款客戶往來明細各一份。
二、被告方面:
(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二)陳述:確實有欠錢,但因去年沒有工作所以沒有繳,現在已有工作,希望能延緩一、二個月並分期繳納。
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經提出借據及放款客戶往來明細各一份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本於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如訴之聲明所示之欠款本金及利息、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楊明箴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法院書記官楊靜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