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007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丁○○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6年6月2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一協商室(第一辦公大樓四樓)續行審理。
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
書記官謝坤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