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19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丙○○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進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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