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婚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婚字第494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在本院斗六簡易庭第一法庭言詞辯論,原告應偕同三名子女到場。
中華民國94年3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3月2日
書記官李達成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