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87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3年1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3月2日
書記官張雅如┌───────────────────────────────────────────────────────┐│附表:94年度除字第1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 林尚裕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93年2月5日│123,270元│0000000│││││限公司虎尾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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