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交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陳璧霞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乙○○原告丙○○台中縣大雅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93年度交易字第78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94年3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輝煌
法官柯志民法官李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珮儒中華民國94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