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嘉簡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95號

原告 葉員足

被告 楊健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5月13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陳報本件受騙金額僅新台幣(下同)164,740元,請求被告賠償210,000元之依據為何?

三、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即非屬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項免納裁判費範圍《即45,260元》之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將駁回此部分之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美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