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抗字第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抗字第735號再抗告人 侯尊中 訴訟代理人 劉煌基 律師複代理人 周孟澤 律師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開曼群島商富驛酒店集團有限公司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7年度抗更一字第1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廢棄,應由臺灣高等法院更為裁定。
理由本件再抗告人以:伊為相對人之董事長兼總經理,於民國106年
3月28日召開董事會時,第三人 林宜盛 到場僭稱為相對人董事長,宣布由第三人 葉威禮 任相對人總經理,並於翌日召集董事會,決議於同年6月19日召開股東常會。惟伊未經相對人董事會決議解任,仍為相對人之董事長兼總經理,為免相對人違法召集股東會,損及股東及投資人利益,爰列相對人當時監察人 康榮寶 為相對人法定代理人,聲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以106年度全字第208號裁定(下稱第208號裁定)准以新臺幣155萬元供擔保後,相對人不得妨害伊行使相對人董事長及總經理職務之暫時狀態處分(再抗告人另聲請禁止相對人於同年6月19日召開股東會,原法院前程序維持臺北地院准許之裁定,未據相對人提起再抗告,不予贅述)。相對人不服,提起抗告,原法院以:相對人為外國公司,依107年8月1日修正前公司法第372條第2項規定,應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其訴訟及非訴訟之代理人,並以之為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公司負責人。相對人已於106年9月15日召集股東臨時會,全面改選第4屆董、監事,由新任董事會指派 侯嘉禎 為該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行使訴訟及非訴訟代理權限之代表人,相對人對第208號裁定提起抗告時,仍登記再抗告人為其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再抗告人猶為相對人之董事,應以監察人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相對人當時列林宜盛為法定代理人固有未合,然侯嘉禎已追認該抗告行為,相對人之抗告自屬合法。相對人已經另行召集股東臨時會,全面改選董事、監察人,並選舉第三人 鍾聲揚 任董事長,葉威禮為總經理,再抗告人已失其保全目的,無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必要等詞,因以裁定廢棄第208號裁定關於准再抗告人供擔保後,相對人不得妨害其行使相對人董事長及總經理之職務部分之裁定,駁回再抗告人此部分之聲請。
查相對人為依英國海外領地開曼群島(下稱開曼)法律設立之外國法人,相對人之代表人及代表權之限制,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4條第5款規定,應依其本國法。本件係定暫時狀態處分之程序,本於程序依法庭地法原則,程序部分應以我國法為準據法。而於訴訟程序,當事人之法定代理權有無欠缺,不問訴訟程度如何,法院均應依職權調查之,故法定代理權之有無,當屬程序事項。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我國公司法第208條第2項規定參照),公司與第三人間訴訟,屬公司外部事項,原則上由董事長為公司於訴訟程序時之法定代理人,惟若公司與董事涉訟,為防免董事長代表公司對董事起訴,有循私之舉或利害相衝突之虞,不宜仍以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理人,公司法第21
3條乃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而外國公司應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其訴訟及非訴訟之代理人,並以之為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公司負責人,107年8月1日修正前公司法第372條第2項定有明文,該代理人係指對外代表外國公司於我國境內從事訴訟及非訴訟行為之人,倘涉及外國公司與其董事間在我國涉訟時,該外國公司指派之代理人與涉訟董事間,或為同一人,或因執行業務緣故,恐不免有循私之舉或有利害衝突發生,應類推適用公司法第213條規定,由該外國公司之監察人或其股東會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為該外國公司法定代理人。而依開曼公司法第20條、第25條第3項,公司之發起備忘錄及章程應規定公司之管理規範,公司章程拘束所有公司成員,相對人公司章程第1條並規定監察人依章程規定選出(見原法院抗字卷一第177至第178頁、臺北地院卷第111頁、第113頁背面、第47頁背面、第49頁)。再抗告人提出本件聲請及相對人向原法院提起抗告時,再抗告人為相對人之董事,本件當屬董事與公司間之訴訟。相對人於106年5月間之監察人為 侯尊仁 、康榮寶及 黃壽佐 (見原法院抗字卷一第135頁),並於106年9月15日改選監察人,乃原審所確定之事實,相對人未以全體監察人為法定代理人,仍以所指定在我國境內訴訟及非訴訟之代理人侯嘉禎為法定代理人對第208號提起抗告,其法定代理權尚有欠缺,原法院未命相對人補正,逕為裁定,即有可議,再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違背法令,聲明廢棄,非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77條第1項、第47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傑夫
法官盧彥如法官周玫芳法官林麗玲法官黃莉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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