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字第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重上字第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上字第618號上訴人 林建宏
余秀英 賴岱瑋 徐吉一 郭敬賢 郭敬祥 何志賢 詹文欽 吳美儀 何秉晃 楊元勝 林敬賢 何宛芸 賴振豐 賴柏榮 賴麗君 賴怡伶 詹淑燕 范姜 栩琪 何榮灶 李秉侖 郭瑞樺 曾耀磊 林志忠 賴雅雅 賴育文 楊淑美 賴志峰 林曉青 賴明性 魏義友 林聰傑 賴怡詳 顏世輝 劉美珠 楊昆得 何勝男 楊世熙 楊世安 顏俊龍 賴進安 范姜瑞雲 鄭又瑜 郭敬慈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間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登記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4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人上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於民國(下同)109年6月24日對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49號判決提起上訴,有民事上訴狀在卷可稽(本院卷一第35至39頁)。然本件上訴狀所列具狀人除 林健富賴主榮賴鴻興何靜茹何正來林慶宏林玉盈楊榮山賴俊延賴錦農賴鴻璋曹馨恬陳福隆謝素珍何士郎楊藍阿月賴瓊珠林麗娟林敬修何東村何逸群簡長安沈柏宇顏桐麟孔歆妤楊佩伶林芳米郭慶隆林慶堂徐麗美林允中游英華江仲文郭世弘何耀華賴榮木潘進福藍志隆賴建夏賴淑芬何朝龍郭志祥賴建智葉培錚賴守弘賴建成林淑華郭嘉宜詹坤佑賴嘉源賴俊佑蔡美華賴映誌李玲芬洪至慶賴主民朱正發蔡素雲賴秀貞賴永慶李愛華何美麗賴文來劉奕君賴仕堂何榮燦何財寶賴淑萍賴婷媛賴鐵雄林宗鍾林清政陳瓊萍陳瓊姿陳瓊薇郭松雄辛維哲陳勝雄葉淑萍何柏寬 以外,其餘列名之上訴人未於該上訴狀簽名或蓋章(本院卷一第37至39頁、卷四第25至27頁),經本院於110年9月24日以裁定限其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正,該裁定已分別於110年10月14日、15日、17日、18日送達上訴人(本院卷第363、367至371、375至377、407至409、415至417、425、431、437、443至445、451至457、461至465、473、475至485、491至493、497至501、505、509至511、517至521、525至531、535、539、543頁),惟上訴人屆期仍未補正,,揆諸前開說明,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翁昭蓉
法官羅惠雯法官林哲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書記官陳盈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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