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字第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重上字第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上字第618號上訴人 賴郁文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間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10月2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 賴育文 」之記載,應更正為「賴郁文」。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翁昭蓉
法官羅惠雯法官林哲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書記官陳盈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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