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91號上訴人即原告百齡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林秀 如被上訴人即被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被上訴人即被告青山綠水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9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27,3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3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佩宜
法官游智棋法官何宗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書記官許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