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46號原告 蔡麗鈴 訴訟代理人 王耀星 律師被告 何昀翰
林幼卿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以蓓 律師
林伯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年度交易字第103號過失致死案件(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調偵字第931號),經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又查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明益
法官張耀宇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桑子樑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