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交重附民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4號原告許勉訴訟代理人 王耀星 律師被告 林仁謙 上列當事人間因101年度交易字第103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更正訴之聲明暨準備理由(二)暨請假狀」所載。
二、被告答辯:我就本件事故無肇事原因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致死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 官桑子 樑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