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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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三號
聲請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核准假釋,刑期期滿日期原為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三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五十二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九十四年一月三十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三、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有理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邱蓮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董培祥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