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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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439號聲請人 莊迦棋 (原名為 莊憶純 、 莊宜庭 )代理人 廖家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書記官吳宜遙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15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4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5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1+4)×43×10=2,150元)】。
二、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 莊富 亦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內容不得省略)。
三、請聲請人詳實說明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此外,依卷內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記載,債務人前遭債權金融機構通報「毀諾」,就此部分請補提聲請人前參與前置協商之相關資料,包含以下事項:㈠提出與銀行協商成立之完整資料(含協定書內容、簽名、成立日期、附件每月每債權人受償金額明細表)。㈡陳報依協商已清償之金額為何,及何時毀諾?至停止還款前,有無依約繳納?並提出毀諾即未依約履行前之還款證明(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㈢毀諾之詳細原因情事為何?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原因?
四、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街○○○巷○○○○號7樓房屋?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租賃契約、最新一期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收入情形即自民國104年10月3日起至106年10月2日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是否與更生聲請狀陳報之收入情形相同?如是,請補正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例如薪資單或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應提出先前收入之完整薪資袋、現金袋,及業主、雇主或聯絡人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收入切結書代替。如有長期或某段期間內無從事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之情形,亦請陳報起迄時間及說明詳細原因情事為何。
六、請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聲請人自104年
10月3日迄今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在職證明、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倘若為打零工,應陳報雇主之姓名、電話、地址等連絡方式,並請雇主出具證明及提出收入切結書。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 莊富亦 、 莊景勝 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身障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二年即自104年10月3日至今,有無接受其他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聲請前二年內必要支出每月負擔餐食費3,000元、交通費500元、手機電話費500元、水電瓦斯費1,000元、房租13,000元、扶養費6,000元等項,是否仍係「目前」之出情形?請就上列各項支出,「確實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及單據」,例如統一發票、帳單、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或醫療費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九、請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並提出:㈠聲請人於聲請前
2年內有實際扶養父親莊景勝、長子莊富亦之事實之證明文件(例如以莊景勝、莊富亦為受扶養人之報稅資料,或匯款證明);㈡就該扶養義務應分擔之人數及其姓名(即除聲請人外,依法律規定對莊景勝、莊富亦負有扶養義務之人,例如聲請人之兄弟姊妹、莊富亦之父),扶養費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㈢莊景勝最近二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聲請前二年內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
十、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暨受扶養人莊富亦、莊景勝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之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十一、聲請人於本院前置調解程序聲請狀記載其有1輛福特六和汽車(車號0000-00),請補正說明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資證明。
十二、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04年10月3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
十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04年10月
3日起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行名義。
十四、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所載,聲請人曾從事「泰舒服養生館(統一編號:00000000)」營業活動並擔任負責人,請提出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前1日(即106年10月2日)回溯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
十五、請陳報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
十六、請陳報有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
十七、請說明若本院否准聲請人之更生聲請,對聲請人之影響為何?有何裁定開始更生之必要?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還款方案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