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金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00號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 陳寶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芊霖 間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00號返還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150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7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72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8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書記官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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