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2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2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12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雲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11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雲明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受刑人彭雲明因竊盜罪,經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周瑞芬法官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朔姿中華民國100年11月4日受刑人彭雲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8.09.18│98.08.25(共2次)│98.10.6-98.10.14│││││(共5次)│├────────┼─────────┼─────────┼─────────┤│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臺中地檢98年度偵│臺中地檢98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4784號│字第24837號│字第24837號│├─┬──────┼─────────┼─────────┼─────────┤│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9年度易字第1270號│99年度上訴字第825│99年度上訴字第825│││││號│號││實├──────┼─────────┼─────────┼─────────┤│審│判決日期│99.05.27│99.06.24│99.06.24│├─┼──────┼─────────┼─────────┼─────────┤│確│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易字第1270號│99年度上訴字第825│100年度台非字第303││決│││號│號││├──────┼─────────┼─────────┼─────────┤││判決│99.06.21│99.07.23│100.10.5│││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臺中地檢99年度│臺中地檢99年度│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備註│執字第9793號│執字第8754號│第8754號(編號3部│││(執行中)││分原經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9月,並與編│││││號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嗣編│││││號3部分經非常上訴│││││由最高法院撤銷改判│││││各處有期徒刑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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