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73號上訴人即被告蔡0蘭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0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2年12月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45,339元(9,272,031×1/6=1,545,338.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5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育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書記官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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