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1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簡字第14號原告 廖春鴻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上列原告因聲請假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本件依原告起訴狀所載情節(依起訴狀所附原處分內容),屬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二、按行政訴訟起訴狀應表明下列事項:一、當事人。二、起訴之聲請。三、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原告起訴狀未明確表明被告及其代表人、所列訴之聲明與法律規定尚有未合,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57條之規定,應於起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明確之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並提出補正後之合於程式之起訴狀正本及繕本各一份。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王銘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書記官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