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竹簡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竹簡字第216號原告 黃靈寺 即 黃健治 被告 蘇炎坤 等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時起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4年5月4日寄存送達於原告住所地警察機關,並於同年月14日生送達之效力,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紫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書記官王裴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