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775號債權人洋玉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林熟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亞筑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務人究為「林亞筑」或「 林亜筑 」?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②是否請求利息,如有,起算日各為何?③利息得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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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書記官宋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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