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33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3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332號聲請人甲0000000
,B代理人丙○○複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4年4月27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穩懋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穩懋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65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65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94年4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書記官簡維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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