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婚字第16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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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1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婚字第1692號上訴人即被告乙○○被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乙○○對於民國94年3月30日本院93年度婚字第169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原審於民國94年4月1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4年5月5日送達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賴文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5月26日
書記官黃國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