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78號原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正國際航空站
號信箱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李奇穎 律師被告甲○○原名游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一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書記官陳純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