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國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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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國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國字第5號上訴人即原告丙○○
丁○○戊○○乙○○兼上四人送達代收人己○○
號被上訴人即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五區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6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7月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4年7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宏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8月12日
書記官詹培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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